【函轉】教育部「海外留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應記載事項第7點修正

deco

【函轉】教育部「海外留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應記載事項第7點修正

2024.06.17 (一)00:00 ~ 2024.10.31 (一)23:59
一般函轉
  • 「海外留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應記載事項第7點,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以臺教文(三)字第1130051125A號令修正發布。
  •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(https://edu.law.moe.gov.tw)下載。
  • 為使海外留學定型化契約範本第7條內容與「海外留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應記載事項第7點修正內容一致,定型化契約範本一併配合修正。
  • 應記載事項第七點修正規定,修正內容如下:

壹、應記載事項

第七點 個人資料保護

業者所持有消費者提供之前點文件,僅得供辦理本契約約定事項之用,不得移作他途使用,並應於辦理完畢後,交還消費者。

業者所持有消費者提供之各項證件,應妥善保管,如有遺失或毀損,應即主動或通知消費者補辦。如致消費者受損害時,應賠償其損失。

業者蒐集、處理或利用消費者之個人資料,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辦理。契約關係消滅後,亦同。

業者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情形,應依該法負損害賠償責任。消費者若受有其他損害,得另行請求賠償。

  • 若對本法規有任何疑問,請逕洽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丘小姐,電話:(02)7736-5737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