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境外學生】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修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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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境外學生】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修正

2024.01.04 (四)00:00 ~ 2024.07.31 (四)23:59
重要函轉

依據「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」,業經內政部於2023年12月27日以台內移字第11209133831號令修正發布。

攸關境外生相關權益,其部分修正要點如下,其餘請參閱附件(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修正總說明)

  • 修正無國籍人民持停留簽證入國申請居留者,準用本法第二十三條
    規定,且內政部移民署應會商相關機關審查。(修正條文第六條)
  • 放寬外國人申請延期居留者,應於居留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申請;
    外國人年齡在十八歲以上,並符合一定情形,增列其父或母為現在
   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經許可居留之我國國民,或經許可居留之香
    港或澳門居民者,得申請延期居留。(修正條文第九條)
  • 放寬來臺就學之外國人畢業後,得申請延期居留一年,有必要者,
    得再申請延期居留一次,總延期居留期間最長為二年。(修正條文第
    十一條)
  • 增訂外國人居留期限屆滿或居留原因消失,有第三條第二項但書各
    款情形之一者,得申請延長出國期限。(修正條文第十四條)
  • 放寬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
    者,於申請核發外僑居留證之同時,得申請核發多次重入國許可。
    (修正條文第二十條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