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境外學生】函轉勞動部修正「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」第54條規定,在學外國學生、僑生及華裔學生申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1年
2024.09.05 (四)00:00 ~ 2024.12.31 (四)23:59
一般函轉
說明: 勞動部修正「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」第54條規定,在學外國留學生、僑生及華裔學生申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1年」。
其修正要點如下:
在學期間申請工作許可期間修正為「最長為1年」。
- 如學生完成每學年第1學期註冊後,於當年11月30日申請1年期間之工作許可,其工作許可期間最長僅得自許可日起核發至當年9月30日。
- 如學生於當年7月31日申請1年期間之工作許可,工作許可期間最長原僅得自許可日起核發至當年9月30日。
- 如學生檢附當學年第1學期註冊證明,經於當年8月10日核發工作許可,其工作許可期間應自許可日起核發1年,即至隔年8月9日。
- 應屆畢業生如已經畢業,其工作許可即刻失效。
- 工作許可因休學、退學、畢業,失其效力。故不得再持該工作許可從事工作,否則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3條之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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