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境外學生】112學年度第2學期應屆畢業(僑港澳及外國學生)申請畢業後在臺實習事宜,詳如說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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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境外學生】112學年度第2學期應屆畢業(僑港澳及外國學生)申請畢業後在臺實習事宜,詳如說明

2024.04.15 (一)00:00 ~ 2024.05.31 (一)23:59
重要函轉

說明:為提供大學校院僑外生畢業後留臺實習機會,訂有「大學校院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畢業後申請在臺實習作業要點」(中、英文版詳如附件一、二)

112學年度第2學期即將畢業之僑外生,如符合上開要點第2點各款資格之一,並取得要點第3點規定之擬實習機構同意實習證明書,向學校提出畢業後實習之申請。


申請方式: 備齊相關紙本文件資料,於5月31日前送至成就學生中心,以統一彙整函送教育部審查。(參閱附件三)